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就业派遣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 2016-12-15 / 点击 0

关于做好2011年毕业生

就业派遣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教学函[2011]5号

各市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省直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精神,确保毕业生及时、安全、文明离校,现就做好我省2011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根据各学校毕业生离校的实际情况,我厅定于6月28日开始集中办理派遣手续,本科院校(含三本)最晚至7月15日前派遣结束,专科至8月10日前结束。8月20日至9月30日,周一至周五集中办理派遣手续(周六、日正常休息)。10月1日后,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原则上集中到每周四办理。

二、就业方案和《就业状况统计表》的生成与上报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生成报送。普通高校、省属中专学校由所在学校负责鉴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严格按照“山西省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格式要求,制定并生成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进行派遣。

(二)《就业状况统计表》的汇总与填报。在派遣之前,各学校务必填报《2011年山西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表》(附件一),毕业生“升学”、“协议就业”、“项目就业”、“合同就业”、“灵活就业”、“待就业”等均要详细真实填报。《就业状况统计表》的填报,处长要亲自负责。各学校派遣时,只有其《就业状况统计表》在通过“山西省就业网络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后,学校方可进行派遣。《就业状况统计表》作为审核学校就业方案的首要环节。

(三)加强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就业派遣的准确对接。各高校要按照毕业生电子注册的要求,将通过“山西省普通高校学籍管理系统”审核确认的毕业生电子注册数据作为普通高校制定就业方案及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依据,使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和就业派遣数据准确衔接。

三、派遣调整的原则程序

(一)省内院校毕业生初次派遣至生源所在地教育局的,从毕业时间起,四年内联系到正式接收单位,可申请重新派遣;初次派遣至用人单位的,从毕业时间起,一年之内可申请改派,超过一年不再办理改派手续。各学校要把政策传达给每一位毕业生,本着为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帮助毕业生办理好就业派遣手续。

(二)省外院校毕业生派回我省无具体单位的,从毕业时间起,四年内联系到单位,可以申请重新派遣;初次派遣至我省有具体单位的,从毕业时间起,一年之内又联系到新的用人单位的,可申请改派。初次派遣至我省后,又联系到外省用人单位的,必须回原毕业学校办理改派手续。

四、《就业报到证》的补办

因多种原因(毕业生本人,学校,用人单位等)不慎将《就业报到证》丢失,需要补办者,补办时间为:自签发原《就业报到证》之日起半年内,由我厅补发《就业报到证》。自签发之日起,超过半年后丢失《就业报到证》者,不再补发《就业报到证》,由我厅出具《就业报到证证明》。

为了避免《就业报到证》“蓝联”、“白联”同时丢失,请各学校务必把“蓝联”、“白联”分开,并把“白联”(通知书)装入学生档案。

五、市属中专学校的派遣

市属中专学校应届毕业生需进入太原地区(含驻晋、省属单位)就业,由各市教育局按照“山西省毕业生就业网络派遣管理系统”上报并附书面报告、《就业协议书》和《入学原始招生录审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办理时间为一年之内。

六、加强工作责任感,确保毕业生顺利离校

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生力军。各高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各高校要结合落实国发[2011]16号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富有成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广大高校毕业生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给北京大学研究生支教团的回信、温家宝总理在东北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来信上的重要批示精神,要把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和成才观作为主要内容。要及时掌握毕业生思想动态,妥善化解潜在矛盾;要注意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加强毕业生离校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毕业纪念活动,为毕业生文明离校营造良好氛围,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